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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商铺返租”双方均须缴税
发布日期:2005-11-29 来源:信息时报

    广州某房地产公司采取“返租”方式销售商铺,以取得的收入抵减“返租”支出后的数额申报纳税。近日,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,该公司因未按照两种不同应税行为分别缴纳税款,被依法查补税款103万元。
   

    据稽查部门查证,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在销售商铺时采取“返租”的手段进行促销。如一商铺总价是100万元,某业主购买与商家签定《利润分配协议书》,约定在未来3年内将所购买的商铺交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管理,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共6万元全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,业主在购买商铺时只需缴付94万元给开发商。同时,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以94万元的收入计算缴纳销售商铺的税款。
   
   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,“返租”涉及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,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业主的出租行为,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买合同协定的价格全额100万元计算“销售不动产”税目的营业税等税费,“返租”的6万元不能抵减销售收入;业主因商铺“返租”而抵减的6万元售房款,应作为业主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,应按“租赁业”缴纳营业税、房产税等相关税费。
   
    广州地税提醒商家和消费者:在进行交易时,采取“返租”买卖的双方均应充分考虑“返租”所涉及的税收问题,以免因不了解税法而产生罚款和滞纳金。
   
 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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