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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人购买上海商业房产需遵两个原则四类方式
发布日期:2007-5-29 来源:房地产时报

 

    随着上海经济持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,上海房地产市场中的写字楼、商铺等商业房产备受关注,即使在住宅价格出现波动时期,商业房产仍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。因此,在上海购买商业房产也成了许多境外个人和机构的所爱。

    但在去年7月,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171号文”)。随后,上海房地管理部门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也陆续开始执行这一“限外政策”。现笔者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目前上海房管登记部门的操作实践,就境外人士如何在上海购买商业房产,提出下列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和四类方式。

    一、“自用”原则。除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、经营企业外,境外人在上海购买商业房产必须是自用的,要与自身的需求相匹配。

    二、“商业存在”原则。“商业存在”原则是“自用”原则的延续。商业房产是用于商业经营的,因此,自用用途的购房者必须在上海拥有可以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,否则不能作为购买主体;而非自用用途的购房者,也必须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,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,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,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。基于以上原则,境外自然人是不能购买上海商业房产的。

    目前,可行的境外主体在上海购买商业房产的方式有四类:

    一、境外机构的上海代表处购买。境外公司、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后,因代表处办公需要,以代表处的名义购买商业房产。

    二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。境外公司、企业、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,因企业经营需要,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购买商业房产。

    三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取得被并购企业的商业房产资产。采取外资并购方式取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,并购手续必须经外资委和有关部门批准。

    四、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、经营企业。“171号”文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提高了相应的门槛,这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在外资领域的体现,也有利于优胜劣汰,使更有实力和能力的境外房地产企业参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。

    同时,境外主体在具体购买过程中,国家和上海对境外人购房的结汇、银行贷款都有一定条件和规定,必须予以关注,按有关规定操作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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